国务院法制办法规司: 我局在加强对网吧的管理过程中,依据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一条第(三)项之规定对涉嫌“未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”的网吧依法进行了处罚。该网吧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,县人民政府审查后认为:网吧“未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”的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安全、治安及消防安全的范畴,公安机关据此对网吧的处罚系超越了法定职权,遂撤销了我局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。我局对此作出的相应辨解??公安部门的解释解答亦未被接受(复议机关担心文化部门也有相应的解释解答的话会让他们难以取舍)。我局尤其是办案单位对该案由此被撤销感到非常困惑:县人民政府据此撤销该案究竟对还是错?公安机关怎样才能正确履责?今后类似“认识分歧(此前县人民政府曾撤销了一件我局认为系1起以暴治暴的违法行为案件)”的案件若被撤销,公安机关何以“救济”?对此,特请示法规司的老师们能在百忙之中给我们基层执法部门明晰,1、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一条对公安机关的法定授权有哪几项?文化部门呢?2、复议机关的“认定”不被办案机关接受时,公安机关如何“结案”? 待案企盼切切! 贵州省正安县公安局凤仪派出所赵文颀二00七年十月十九日 E-mail:wsx011937@qq.com
国务院法制办的回复:
赵文颀同志,现将问题回答如下:
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文化行政部门、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:……(三)未按规定核对、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;……。”根据本条规定,对未按规定核对、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,应当由文化部门予以行政处罚。公安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,属于超越法定权限,应当撤消处罚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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